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
为进一步规范发展老员工党员工作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(试行)》和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,在现有《政法学院员工党支部管理制度》基础上,结合公司实际,特制定本补充细则。
第一条:发展对象应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热爱祖国,努力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,自觉地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。
第二条:发展对象应勤奋学习,不迟到、不早退、不旷课,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,学习成绩优异。
第三条:员工干部、三好员工、优秀团员及受到校级以上公开表彰的员工优先考虑。
第四条:发展对象须对工作认真负责,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,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,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、公益活动,乐于服务社会。
第五条:发展对象须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与同学相处融洽,生活简朴,遵守各项校规校纪,在同学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。
第六条: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入党积极分子不予考虑:无故旷课者;不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者;受学院以上(含学院)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;入学以来各学期综合成绩排名在班级后30%者;班级民主测评排名后30%者。
第七条:本细则适用政法学院所有员工,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过去有关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按本规定执行。
第八条:本细则由政法公司党委负责解释。